编辑:火焱燚直播 时间:2025年01月17日 18:35
北京市天大共和律师事务所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体育赛事在我国举办,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商业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存在着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著作权,有人认为属于无形资产权利,还有人认为属于合同权利。但笔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在中国法律下属于独立的无形资产。权利既有人身属性,也有财产属性。
笔者在对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定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司法案例、学术文章和商业实践,对转播权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一些思考。
一
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体育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和承办方,但其权利性质在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仍存在争议。
(一)《体育法》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收集、传播体育赛事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其他有关权利人许可,任何体育活动不得收取费用。”或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活动现场图片、音频、视频信息。”
《体育法》是我国管理和规范体育活动的根本法。笔者首先对《体育法》上述规范转播权的条款进行解读。
从字面意思解释,“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直播图片、音视频信息”是广义上的“转播”的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代表商业用途,“未经体育赛事主办方许可”活动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是指商业转播活动的权利(及相关权利)专属于活动组织者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当然,前述法律规定的内涵还延伸至“其他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例如与赛事转播相关的其他著作权、肖像权等。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推断,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属于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然而,《体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转播权的法律性质,甚至没有提及“转播权”一词。
(二)《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中的“体育赛事转播权”
但我国《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并进行了详细的拓展。 “名称、标志、徽章、吉祥物、财产权、口号、主办权、体育赛事转播权等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主办方、主办方可以依法依规开拓市场并获取相关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专有名词,与“体育赛事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主办权”一起列为“无形资产”。事件”“正确”。
(三)司法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理解与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有不同的理解:
“著作权的其他权属说”: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民再128号案件中,北京高院认为“认定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以有无独创性。标准。所涉及的赛事节目是一场极具娱乐性和对抗性的足球比赛。为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此类赛事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涉案活动节目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术、蒙太奇技术和剪辑技术,并进行了上镜制作。拍摄角度、镜头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场景的选择、剪辑、安排和幕外解说,都体现了摄影师、导演和其他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安排。它们是原创的足球赛事转播权,不是机械录制形成的带或不带伴音的视频。该产品符合电影作品的原创性要求。”该播放行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属于播放权调整范围。”因此,“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掩盖’权条款。因此,被诉直播行为侵犯了新浪对涉案活动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上传播录制信息的权利”:在(201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第196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以直播体育比赛为主要目的的电视台,尚未达到电影作品和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原创水平的节目,特别是在竞赛流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安排等方面解说内容等等,电影制作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的选择和表达是非常有限的,电影制作者并不处于主导地位……这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或类似的作品。不过,正如前面提到的,央视在德国拍摄的过程体现了一定的原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节目《德国足球赛》应视为电影作品,以及除采用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类似连续相关图像和有或无伴音图像的录制品受到保护。央视有权担任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并且由于“本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央电视台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和权利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有权这样做。本案中,我们向被告主张音视频制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三角洲-巴西足球比赛》电视节目信息的权利。”
“商业权利说”:在(201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9号案件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体育赛事本身与体育赛事项目的概念是不同的。 .体育赛事是客观发生的。版本没有事先设计,无法确定结果。它们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的,因此无法被复制。属于著作权客体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且,“根据亚足联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享有的亚洲杯足球比赛的所谓‘转播权’属于商业权,而WSG公司拥有该商业权的排他性运营权,因此‘转播权’并不是版权中的排他性权利。”
同时,学术界对于转播权的看法尚未统一,主要包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体育赛事转播及由此衍生的权益,是在体育赛事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在赛事举办(承办)和商业发展的实践中出现的较为新颖、先进的产物。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技术。体育赛事商业活动,以及它们产生的相对较新和广泛的商业利益。
作为一项较新、先进、复杂的体育赛事商业活动,它当然来源于传统、初级、简单的体育赛事活动,并依赖于各种传统的单一行为和权利(如体育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类似的“表演者权利”;转播团队原创所产生的权益;录制方作为音像制作者通过销售门票获利的权利;等),但它不是更不可能具体分离和认定“转播权”的主要归属和归属足球赛事转播权,收入来自于哪一项单一的传统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体育赛事的主办者、承办者、承办者既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等无形资产权利(包括其商业发展的综合权利),可以充分利用体育赛事转播权等无形资产权利。使用它们。此类权益,开展相关业务合作足球赛事转播权,并有权排除其他方的侵权行为。
二
在域外立法实践中,欧美体育强国都通过立法不同程度地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或者直接承认“体育赛事转播权”,或者通过设立“体育赛事转播权”。 “专有权利”。作为财产权的合法权利”或“与所有权/使用权的延伸有关”并受立法保护
在不同层次的立法保护中,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合法化无疑是最彻底、最直接、最积极的法律保护措施。迄今为止,意大利是欧美体育强国中唯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国家:
根据1999年3月29日颁布的第78号令,“意大利甲级、乙级俱乐部享有电视转播权”。意大利甲级联赛和乙级联赛俱乐部作为相应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当事人,依法享有转播权。通过许可转播等行为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
法国采取了间接创设方式:法国《体育法典》(Code)L.333-1-1条规定:“体育协会和赛事组织者有权开发和利用其组织的体育赛事。权”。根据法国最高法院的意见,《体育法典》规定了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赛事组织者权利”,赛事组织者可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转播权”,但显然,赛事转播是从赛事开发利用中获益的最重要的经济行为,体育赛事转播权自然成为赛事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者的权利。所谓“赛事组织者权”,实际上是通过立法为体育赛事创造了一种特殊的法定所有权。这项权利可以与版权相比较:活动组织者对活动的影响就像作者对活动的影响一样。在作品中。赛事主办方打造每一个独特的赛事,就像作者创作原创作品一样。因此,活动组织者有权从活动中受益,以防止活动被盗用并因此要求赔偿。
美国通过判例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纳入产权范畴。在Co. v. Fass一案中,纽约州法院认为:“职业棒球俱乐部是职业棒球比赛的所有者,因此享有比赛的财产权(权利)。”可见,美国法院不仅认可了比赛的产权属性,还将赛事的权利赋予了作为赛事组织者的俱乐部。由于赛事权利已由判例法确定,因此以此为基础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其他欧美国家,如德国、荷兰、英国等,这些国家的法院依靠赛事组织者对赛事场地固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间接开发体育赛事转播权,即是“地点权”或“场地权”。 (正确的)。
三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支持体育产业进一步振兴,加快体育赛事权益市场化运作。在可预见的未来,体育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承办方应进一步探索体育赛事转播权商业化开发的相关实践。
2018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国办发[2018]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竞赛演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十六)项指出,“……大力支持支持体育新媒体平台发展。鼓励建立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体育赛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护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相关方体育赛事相关权利的所有权、转让和收益,促进赛事主办权、体育赛事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等公平、公正、公开流转。符合条件的资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版权局、司法部门负责)”正如笔者在本备忘录前面提到的,《体育赛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赛事主办方、主办方、体育赛事转播承办方的权利保护将于《指导意见》施行四年后的2023年1月起实施。最新版本自1月1日起生效。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出积极、直接的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也存在各种尚未统一的意见,但目前双方的分歧仅限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关于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问题,“赛事转播权的性质”而不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性质”“转播的相关权益是否存在并需要保护” ”,从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到具体执行者都有相当明确的共识,相关共识正在逐步转化为更加成熟、具体、确定的法规和裁判标准。体育赛事主办方、主办方、承办方可以积极探索实践商业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依据现行法律、部门法规和政策,参照国外体育赛事转播权商业化开发的成熟经验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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